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體林業得到較快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集體林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還相當突出,嚴重制約了林業的發展。為了進壹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發展現代林業,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必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大變革。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集體林地的經營權承包到農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要地位,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是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創新和發展。 (2)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林業產業鏈條長,市場需求大,就業空間廣。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農民獲得重要的生產資料,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產業經營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林業資源利用率和產生率,充分釋放林地和農村勞動力資源的潛能,廣辟農民就業增收渠道。 (3)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林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公益和基礎產業。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育林業發展的市場主體,發揮市場在林業生產要素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發揮林業的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種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樣化需求,保障林產品供給和資源能源安全。 (4)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必然要求。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是林業發展的根本任務。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促進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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