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自然人出租房屋的,按照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優惠政策:其他個人以壹次性收租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相應租賃期內平均分享。合租後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房產稅:對個人出租房屋,無論用途如何,均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出租房屋,不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印花稅:
(1)納稅規定:財產租賃,租賃金額為1‰,稅額不足1元的,租賃金額為1元。
2.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5.個人所得稅:
1.稅收規定: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除20%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稅收優惠: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提到的其他個人,以壹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房產稅:12%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乘以3%的城建稅稅率及教育費附加率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