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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政策

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政策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管理辦法有什麽規定

1、個人獨資企業應視其經營、發生的業務可能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個人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有二種,壹種是查賬征收適用於會計核算比較齊全的,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個人所得稅確定的稅率表中對應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另壹種是核定征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規定,采用按企業銷售收入乘上應稅所得率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采用哪種征收方法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3、只要企業有利潤,不論采用哪種征收方法,也不論企業利潤是否分配,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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