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四條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個體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規定納稅。
利潤分配:
1.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盈余公積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2.提取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貸款: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3.分配給法人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應付股利。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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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壹般應按以下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可分配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即本年累計利潤),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在年初無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者轉增資本。但增資後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
任何盈余公積金的標準由股東大會決定,如確有必要,經股東大會批準,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息(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當年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秩序,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規分配的利潤必須退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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