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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怎麽計算

首先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參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而適用《個人所稅法》,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是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有二種,壹種是查賬征收適用於會計核算比較齊全的,另壹種是核定征收。具體采用哪種征收方法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只要企業有利潤,不論采用哪種征收方法,也不論企業利潤是否分配,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采用查賬征收方法的,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個人所得稅確定的稅率表中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第五、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采用按企業銷售收入乘上應稅所得率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個人所得稅確定的稅率表中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第六、由於2011年前8個月適用修改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後四個月適用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二者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不同,所以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現舉例說明其計算方法:

假設某個人獨資企業,稅務機關對其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其生產經營的商品經稅務機關按《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八條制造業應稅所得率按5-15%幅度標準確定範圍內,確定其按收入的5%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稅所得額。如果該個人獨資企業2011年實現銷售收入100萬元。那麽其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為: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00×5%=5萬元。

前8個月應納稅額=(50000×30%-4250)×8÷12=7166.67元

後4個月應納稅額=(50000×20%-3750)×4÷12=2083.33元

全年應納稅額=7166.67+2083.33=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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