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屬於地稅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2、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
5、資源稅,
6、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7、房產稅,
8、車船稅,
9、印花稅,
10、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
11、農牧業稅,
12、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3、耕地占用稅,
14、契稅,
15、筵席稅,
16、土地增值稅。
17.地方教育附加。
工資薪金所得稅實行扣繳制,由企業在發放給職工前進行代扣代繳,先到地稅局辦理代扣代繳相關手續。
然後在發放工資前,由企業財務人員按照稅法規定,核算出每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總數-3500-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如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結果小於0的不納稅,大於0的根據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進行計算,如小於1500,稅率為3%,超過1,500元至4,500元,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以此類推。
擴展資料地方稅是“中央稅”的對稱。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稅。它屬於地方財政的固定預算收入。按照1988年財政管理體制的劃分,屬於地方稅的稅種主要有: 城市維護建設稅、屠宰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筵席稅等。
我國地方稅的基本管理權仍屬於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確定的稅種範圍內,決定開征停征,核定本地區適用稅率,並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
在中國,明確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稅份額比較小,而且稅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對於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保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地方特殊問題有壹定意義。
1984年以前,國家明確劃為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
1985年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後,又陸續增設了壹些地方稅種。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此外,還將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
②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
③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建築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上述地方稅的立法權限屬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機動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