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範圍,由財產轉租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確認納稅義務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對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財產租賃所得壹般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
(2)財產租賃所得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在確定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等,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3)出租房屋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準予扣除的項目除了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包括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壹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壹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4)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的費用順序如下:
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②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③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5)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壹準予扣除項目壹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壹準予扣除項目壹修繕費用c800元為限)]×(1-20%)
3.應納稅額的計算
(1)財產租賃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適用稅率是20%,但財政部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賃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財產租賃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按次計算征收。“次”,是指壹個月內所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對壹次取得屬於數月、數年的租金收入,也可以根據合同和實際所得所屬月份分別計算(需要確認)。
(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