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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個別公司破產後國家還要調查?

公司的運作就像在大海上駕駛壹艘大船。如果有決策的事情,就會導致這艘大船的傾覆。當公司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時,可能導致公司破產。那麽公司破產了,需要稅務局審計嗎?下面就讓法制快報邊肖為您帶來公司破產清算需要稅務局審核的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1.公司破產清算需要稅務局審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中提到,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壹)根據《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清算的企業。在各類企業清算中,企業破產清算涉及的稅務問題往往較為復雜。

二、企業破產清算所得稅處理

財稅[2009]60號提到,企業清算需要進行所得稅處理,包括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但是,企業破產清算是否需要在被清算企業和投資者層面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壹)企業破產清算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發生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的壹個核心要素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在企業資產的清算順序中,債權人優先於企業投資者。在企業破產清算中,企業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意味著企業的投資者得不到任何支付。所以,對於企業的投資人來說,所有的投資都賠了。

此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合格股權(股權)投資損失應當根據以下證據確定,其中第二種情況為被投資單位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文件。也就是說,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的投資者不需要等到破產企業完成企業級所得稅清算業務後,再進行投資者級所得稅清算。

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稅處理非常簡單。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規定,企業投資者只需向稅務機關提供被投資企業的破產公告,即可向稅務機關辦理投資資產損失的審批手續,確認資產損失在企業當年匯算清繳稅款時予以扣除。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投資沒有收益,所以不涉及任何所得稅處理。

(二)企業破產清算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稅[2009]60號文的規定,清算收益的計算公式為:

清算收益=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從這個公式可以看出,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清算所的贏家主要來自於資產價格變動中的增值收益和債務的清算損益。因為在破產清算中,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所以大部分債務最後都是按比例清償。因此,在破產清算中,債務清償損益是清算收入的壹個非常重要的來源。因此,如果嚴格按照財稅[2009]60號文件中的這個公式,我們可以看到,在幾乎所有企業的破產清算中,都可以在企業層面計算清算收入,即破產清算的企業需要就清算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這裏需要註意壹個現實的程序問題。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破產企業的清算收入只有在企業清償了所有債務人後才能計算,即破產清算收入產生的所得稅債權只有在破產企業的所有債務清償後才能最終確定。

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新《企業破產法》中,只有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不需要申報債權。因此,稅收債權和其他債權壹樣,只能通過備案來清償。同時,在破產債權申報中,符合申報條件的債權必須是確定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

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但在破產債權申報過程中,破產企業的資產並未出售,清算費用和相關稅費基本沒有發生。同時,由於僅在破產債權申報中未確定破產企業相關債務的最終清償比例,也無法確定債務清償損益。這意味著在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申報中,破產企業的清算收入無法準確確定。

由於清算收入無法準確確定,破產清算取得的所得稅債權屬於未確定的債權,而不是未到期的債權。更準確地說,在破產債權申報環節,清算取得的企業所得稅債權仍屬於無納稅義務的債權,無法在法院確定的破產債權申報環節申報。

既然不能申報破產債權,那麽這個債權就不能在破產清算中得到清償。退壹步說,雖然在破產債權申報環節未申報債權,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

但是,破產企業的清算收入只有在所有債務人清償完畢後才能準確計算。即使此時稅務機關向法院申報破產清算所得的所得稅債權,而此時破產企業已無財產清償,申報也不會有實際意義。

雖然財稅[2009]60號文提到,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被清算的企業需要進行所得稅管理,但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所有需要清算的業務中,破產清算是壹個特例。在這種情況下,破產企業實際上不需要進行企業層面的企業所得稅清算。

在投資人層面,破產企業的企業投資人只需根據破產公告直接申報投資資產損失即可。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我們需要更加關註企業破產其他環節中涉及的稅收問題。

三。破產企業債務的申報和清償

1.稅收債權申報。在新《企業破產法》下,稅務機關還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破產企業欠稅形成的稅收債權。

2、稅收債權的支付順序。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同時,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因此,國家稅收是企業破產中的第二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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