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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臨時稅務登記證可以開專票嗎

法律分析:可以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能領購發票,因此,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可能自己有發票開具。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文件規定,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並自行開具。但有下列情況(餐飲、娛樂業除外)之壹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在辦理領購發票資格審批期間,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的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納稅人所使用的稅控裝置因故障不能開具發票,在稅控裝置維修期間,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4.被稅務機關臨時停止發售發票或被註銷發票領購資格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因此,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可以根據經濟業務情況不同,可以分別向主管國、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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