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匯算指的是個人在壹定期間內應繳納稅款,根據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按月或季度向稅務機關申報、支付個人所得稅的程序。個人所得稅是指納稅人應征繳的由稅務機關統壹規定的稅種,其稅款的數額和征繳期限受稅務機關的規定。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等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2、取得勞務報酬所、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壹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以下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1、通過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2、通過任職受雇單位代為辦理。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含手機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
3、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個人將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合並後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後,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並進行稅款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 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