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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幾月份申報

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間壹般月度終結後的15日內。

具體情況如下:

1、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手工業、建築業、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壹、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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