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大多數居民個人都是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對此居民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由用人單位代繳,相應的稅務局會返還百分之二的手續費。壹、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是什麽個人所得稅代征手續費,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公司,可以向當地的地方稅務局申請,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征稅額2%的手續費,這是因為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屬於公司的日常工作,而是為稅務局工作,因此應當適當的予以報酬。二、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的用途首先,對於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於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壹種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壹種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關於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範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範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並用法,註重源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個人所得稅代征手續費,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公司,可以向當地的地方稅務局申請,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征稅額2%的手續費。
法律客觀:《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