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自行納稅申報是指以下兩種情形: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符合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情形的納稅人,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壹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壹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