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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退稅標準

個人所得稅退稅標準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每月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20%退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的,可以按照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和超過5000元的部分之和辦理退稅。

2.勞務報酬所得:個人勞務報酬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可按所得的20%退還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可以按照收入的20%的稅率和超過4000元的部分之和進行退稅。

3.經營所得:個人經營所得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的,可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退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的,可以按照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和超過5000元的部分之和辦理退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超過800元的,可以按照所得的20%退還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超過800元的部分,可以按照收入的20%和超過800元部分的稅率之和進行退稅。

需要註意的是,退稅標準是按應納稅所得額或每次收入計算的,而不是按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計算的。此外,退稅額不得超過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退稅所需材料:

1,完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2.錯征稅款繳納期間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復印件;

3.《退(抵)稅申請表》(企業錯付退稅申請表)壹式四份;

4.申請退稅的,應當註明申請退稅的原因和退稅金額;

5.工資收款單或銀行付款單復印件;

6.員工雇傭合同的復印件。

綜上所述,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同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收入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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