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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原因進行探討,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不斷改進,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功能不斷加強。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個人收入愈加多元化,收入差距越來越明顯,收入來源漸趨隱蔽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中壹些與建設和諧社會不相協調的成分日漸凸顯,給個人所得稅征管帶來了較大的阻力。消除這些阻力,關鍵是要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環境建設。

首先是政治環境建設。所謂政治環境,就是黨和國家在壹個時期內對個人所得稅重視程度的綜合體現。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功能。在壹個時期內國家可以使用這種功能全面調節公民收入,以體現全民納稅意識;也可以重點調節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以消除分配不公;還可以放棄壹切調節,以鼓勵公民自由發展。采用哪種形式取決於國家領導者的政治取向,同時也取決經濟發展的程度與走向。

那麽,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治環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應如何加強政治環境建設呢?筆者認為,政治環境建設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各級領導幹部把握經濟發展方向的正確程度和科學程度,對稅收知識的掌握程度和對稅收功能的運用程度,依法治國的自覺程度和依法治稅的重視程度,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服務方式和作為程度。

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治環境建設,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始終堅持科學發展觀,適時把握經濟發展的正確方向,促進經濟與社會諸方面的和諧發展;加強對稅收知識的學習,充分運用其功能領導和指導經濟工作;增強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觀念,減少主觀隨意性,自覺運用稅收手段,支持稅務機關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調節經濟良性發展。

其次是法制環境建設。實踐證明,壹個有利於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法制環境具備三個條件:1、有壹部適應國情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有待進壹步完善,但從總體上講,它是符合我國目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主要方面的客觀實際的。特別是立法原則、課稅對象、課稅標準、征管方式、處罰責任等方面的設定,都是比較科學的。可以說它為個人所得稅的法制環境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2、形成依法治稅的風尚。個人所得稅法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領導幹部不僅要自己帶頭繳納個人所得稅,更重要的是要支持稅務機關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把稅征收到位。不能憑個人的意願,幹擾稅務人員執法,更不能為少數人說情,努力營造人人尊重稅法,人人按稅法辦事的社會風氣。3、建立壹套有利於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司法體系。稅務機關要建立壹套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辦法和查處偷抗稅行為的規範制度;公安機關對稅務部門移送的偷抗稅案件要有先進的偵查手段和堅決的制裁措施;檢察院和法院對該起訴和法辦的偷抗稅案件要按照規定堅決繩之以法。

第三,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社會環境。所謂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社會環境,就是壹個人在社會生活中,從各方面取得的收入和從各途徑支出的消費所涉及到的各部門的協同控管環境。其範圍比較寬泛,這方面的建設是壹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當前應突出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設。壹是要搞好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標準化建設。公安部門要規範統壹全國的戶籍管理制度,特別是要統壹全國的城鎮和農村的居民身份證號碼,在全國上網備查,並要設置過濾軟件,將18歲以上有經營收入能力的人篩選出來供稅務機關核稅使用。二是要搞好納稅人現金收支過程控管的制度建設。銀行部門要減少現金流量,加強支付過程控管,要實行實名存(取)款制度,支付納稅人的現金要上網供稅務機關備查,特別是要大力推廣“信用卡”、“銀聯卡”、“公務消費卡”等電子貨幣的應用。三是要搞好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融為壹體的信息標準化建設。國家要進壹步規定和明確涉稅協查部門的責任,任何部門不得拒絕另壹部門的涉稅協查行為,否則按不作為或失職瀆職論處。在此基礎上,要建立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的技術標準統壹、網絡互通、資源***享、快速靈敏的信息化稅控應用體系,使稅務機關能及時掌握納稅人的實際收入,準確核稅,依法處理偷逃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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