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維護關系的確認
在簽訂個人所得稅指定贍養協議之前,需要先確認贍養關系。這通常涉及被贍養人的身份證明、年齡證明和與納稅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保證贍養關系的真實性是協議效力的基礎。
第二,協議內容的制定
個人所得稅定點支持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人和被贍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2.贍養的具體內容,如生活費、醫療費等;
3.支持的期限和方法;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條款;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在制定協議內容時,應確保內容明確具體,便於稅務機關審核。
三。協議的簽署和公證
協議訂立後,納稅人和被贍養人應在協議上簽字,並選擇是否公證。公證可以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提高稅務機關對協議真實性的識別。
第四,提交稅務機關審核。
已簽署並公證的《個人所得稅指定贍養協議》需要提交稅務機關審核。稅務部門將根據協議內容和相關證明材料對納稅人贍養情況進行核實,以確定其是否符合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贍養老人優惠政策的條件。
總而言之:
個人所得稅指定贍養協議是納稅人為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贍養老人的優惠政策,與被贍養老人簽訂的協議。簽訂協議前,要確認贍養關系,明確協議內容,並簽字公證。最後將協議提交稅務機關審核,以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6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22條規定:
納稅人贍養壹個或者多個被贍養人的扶養費,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
(壹)納稅人是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征收;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