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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及相關扣除標準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關於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2018]第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8 12 13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應當遵循公平合理、惠及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

第二章兒童教育

第五條納稅人子女全日制學歷教育相關費用,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年滿3周歲,進入小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

第六條父母可以選擇壹方扣除扣除標準的100%,也可以選擇雙方扣除扣除扣除標準的50%,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七條納稅人的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保存境外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學習簽證及其他相關教育證明材料備查。

第三章繼續教育

第八條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繼續教育的費用,在學歷教育期間按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等學歷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用於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費用,按照取得相關證書當年3600元的定額扣除。

第九條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條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納稅人,應當保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大病醫療

第十壹條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超過1.5萬元的部分,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其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分別扣除。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保存與醫療服務收費和醫療保險報銷相關的原始票據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其年度醫療費用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住房貸款利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或其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中國境內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住房的,首次住房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當年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壹次首套房貸利息抵扣。

本辦法所稱首套房貸,是指購房時享受首套房貸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壹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對於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可以選擇婚後購買的1套住房,由買方按照100%的扣除標準扣除,或者由夫妻雙方按照50%的扣除標準扣除,且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具體扣除方式。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留存住房貸款合同和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城區工作無自有住房和住房租賃支出,可按照以下標準扣除: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除第壹項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的全部行政區域;納稅人無就業單位的,為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

夫妻雙方在同壹城市工作的,只有壹方可以扣除住房租金。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費用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應當保存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壹個或者多個被贍養人的,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

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的父母、已經去世的祖父母。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收款人索要發票、財務票據和支出憑證,收款人不得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報送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信息,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納稅人應當對所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撫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保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或協助核實下列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公安部門關於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與成員關系、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記等信息;

衛生部門的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和獨生子女信息;

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婚姻狀況信息;

學生在教育部門的學籍信息和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技工院校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住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醫療保障部門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信息;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和信息的格式、標準和訪問方式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單位有專項附加涉稅扣除信息,但未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由掌握涉稅信息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時,可以要求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定專項附加扣除時,納稅人工作、就業所在地、經常居住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以外的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全部扣除,不能結轉下壹年度扣除。

第三十壹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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