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通知,企業將繳納交通通訊補貼稅,規定企業向職工支付交通通訊補貼,按照交通補貼總額的3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通知規定,企業通過報銷私家車油費的方式向職工支付交通補貼,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地方政府未規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貼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通知還規定,企業發給職工的通訊補貼,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地方政府未規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照通信補貼總額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通知指出,職工當期工資收入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費時並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以企業統壹提取年金所使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通知還強調,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委托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應當將企業在統壹提取中使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補充醫療保險費,全額並入當月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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