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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企業依法實行的福利待遇有哪些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的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醫藥費、醫務人員工資、醫療費、職工因公出國就醫差旅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浴室、理發店、幼兒園、托兒所職工工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福利支出。)

四、關於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單獨設賬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賬冊進行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核定。

☆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

1.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費用,包括以下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1)為職工醫療保健和生活支付或給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異地出差醫療費、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職工療養醫療費、自辦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食堂的職工統壹午餐供應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采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未分離的企業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護和修繕費用,以及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勞務費。

(三)對困難職工的補貼,或者由企業統籌管理,專門設立用於幫助和救濟困難職工的資金支出。

(四)退休人員統籌費用,包括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和其他退休人員統籌費用。企業改制涉及的離退休人員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改制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辦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安置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以及其他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未列入本通知項目的費用。

二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福利已貨幣化,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基金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壹規定,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貼,沒有統壹用餐的午餐每月補貼,都要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費是企業對職工勞動報酬的輔助形式,企業應參照歷史壹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例。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使用。

四、企業應逐步推進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體系,將員工福利納入員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類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制度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個人應付工資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壹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企業應嚴格控制將本企業的產品和服務作為員工福利。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將其產品和服務視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照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向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提供使用。

六、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1)制度健全。企業應當依法制定職工福利費管理制度,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批準,明確職工福利費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序和審計監督。

(2)標準合理。國家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由企業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根據職工福利項目制定合理標準。

(3)管理科學。企業應當統籌職工福利費,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預算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準執行,並向企業內部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4)會計準則。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支出項目和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貼範圍的通知》(國稅發〔998〕155號),

根據最近壹些地區的報道

a、上述生活補助是指納稅人或其家屬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造成的正常生活,其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從留用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他的臨時生活補助。

二、下列不屬於免稅範圍的福利費收入應並入納稅人的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從福利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

(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屬於臨時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費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問題的函》(人社部2010號)規定

在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中,應按照《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國發〔2009〕242號)的規定,將每月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輛改裝補貼、通訊補貼、節日補貼、每月午餐補貼統壹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應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與企業經濟效益直接掛鉤,不得作為計算新增效益工資的基數。)

(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前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從應付福利費中先行支付。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首次執行日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在第壹個執行日之後的第壹個會計期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並按其金額與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根據企業財務的壹般原理,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費用:

(壹)娛樂、健身、旅遊、娛樂、購物、禮品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造成的罰款、賠償等費用。

(四)購買住房、繳納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五)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65 438+00]8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下列企業:

(1)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轉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二)示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

(3)其他科技創新型企業。

第三條股權激勵是指企業以本企業的股權為標的,采取以下方式對激勵對象進行激勵的行為:

(1)股權獎勵,即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壹定份額的股權或壹定數量的股份。

(2)股權出售,即企業以不低於股權評估值的價格,通過協議方式向激勵對象出售本企業的股權(含股份,下同)。

(3)股票期權,即企業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以預定的行權價格購買壹定數量本企業股票的權利。

分紅激勵是指企業以科技成果產業化、對外轉讓、合作轉化和定價的凈收入為目標,采取項目收益分成的方式對激勵對象進行激勵的行為。

第四條激勵對象為重要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壹)對企業科技成果R&D和產業化有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關鍵崗位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重大開發項目負責人、在主導產品或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上有重大創新或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在高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並向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的主要技術人員。

(2)為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占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

企業不得對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分紅激勵。

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監事、獨立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參與本企業的股權或分紅激勵。

第二十五條企業實行分紅獎勵的費用計入工資總額,但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08〕264號)規定,

2007年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4%扣除,未使用部分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從以前年度已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基金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銜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9〕98號)的規定,

四、關於以前年度的職工福利基金結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08〕264號),企業2008年以前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以及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扣除,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如果還有余額,以後幾年繼續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約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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