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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和公司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是壹樣的嗎?

不壹樣的,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是要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公司員工個人所得稅申報是要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壹、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壹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並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壹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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