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申請人屬下列情況之壹者,申請登記時,除戶籍證明外,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1、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出具車船牌照、駕駛執照、保險憑證;
2、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業的,應出具食品衛生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
3、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工程設計、建築修繕、制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藥品銷售、煙草銷售等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資格證明;
4、申請從事旅店業、刻字業、信托寄賣業、印刷業的,應提交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證明。
個體戶辦理稅務登記證所需資料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壹)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