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稅務稽查部門在確定納稅人沒有重大違法行為後,將稽查報告反饋給納稅服務部門。辦稅服務廳將國稅部門的檢查結果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然後傳送給主管地稅局,並通知納稅人申請結清現有全部應納稅款、多(免)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人攜帶發票領購簿、未開具的空白發票和稅控設備到辦稅服務廳,窗口工作人員對已開具的發票進行核對,對未開具的發票進行註銷,收回發票領購簿和稅控設備,確保票價清晰無遺漏。
3.最後,部門稅務人員根據國稅、地稅的清稅結果,確認納稅人已結清全部稅務事項後,在稅收征管系統中註銷納稅人信息,並向納稅人開具清稅憑證,壹式三份,納稅人壹份。可以憑完稅證明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同時,稅務機關會將完稅信息推送至工商、質檢、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