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臨用電案
2、安全產文明施工措施
3、砼工程施工案
4、土工程施工案
5、冬、夏季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6、塔吊資質拆裝案員崗證
7、腳手架施工案
8、安全產管理體系
9、應急救援預案
10、安全防護措施費用計劃
11、模板安裝案高支模要專家認證案
12、施工合同
13、標通知書
14、企業資質管理員及特殊工種崗證
15、安全產許證
16、安全產認證
17、施工許證
18總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
擴展資料:
二〇〇〇年壹月三十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壹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註意事項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壹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