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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財稅改革哪些內容令人期待

近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此次會議分析了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總結2013年經濟工作,提出2014年經濟工作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涉及財稅體制改革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必須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擴大“營改增”試點行業。

與此同時,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人民日報》發表文章,對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財稅改革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讀。樓繼偉表示,我國將建設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壹的稅收制度體系。現階段,深化稅制改革需要把握以下幾點:壹是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二是堅持稅費聯動、有增有減,保持宏觀稅負相對穩定。三是有利於培育地方主體稅種,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自主性。四是盡可能不開征新稅種,適當簡並現有稅種與稅率,稅制設計盡可能簡單透明,減少自由裁量權,降低征管成本。五是加快稅收立法步伐,推進依法治稅。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求是》上也發表了題為《深化稅制改革 服務發展大局》的文章,該文指出了目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的意義及深化稅制改革的戰略部署。

2013已步入尾聲,2014即將來臨。那麽,在2014年,我國的稅制改革將如何推開,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業界人士。

稅收立法

落實稅收法定並“開門立法”

目前,稅收立法體系呈現出“行政立法為主、人大立法為輔”的格局,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成為我國稅收法律的主體。在現行18個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其余15個稅種均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各實體稅法的實施細則主要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政府主管部門制定。

近年來,不少業界人士積極呼籲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2013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期間,32名代表聯名提交議案,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收回對國務院制定稅收行政法規的授權;11月2日召開的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2013年學術年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我國的稅收立法授權等問題展開激烈討論。

王軍指出,應落實稅收法定。這是稅制改革的原則,也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內容之壹。

落實稅收法定必須完善稅收立法。“稅制改革要於法有據,使深化稅制改革具備健全的法律保障。需要立法的要積極推動立法,需要制定條例的要制定條例,需要修法或修改條例的要抓緊推動修改。壹些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要按法律程序進行。要不斷提升立法層次,推動將壹些稅收法規規章上升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等級。”王軍說。

上海財經大學公***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教授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直言不諱地時指出,目前稅制改革應以立法先行。

朱為群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和《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於未來的稅制改革提出了目標和任務,特別強調了依法治稅,體現了立法先行的方針。首先,在公報有關完善財稅體制的八項改革目標中,“完善立法”位列首項;其次,在《決定》中明確提到“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再次,在具體的稅制改革措施中,有關增值稅擴圍、消費稅制度改革、資源稅改革和環境保護費改稅都需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特別是房地產稅改革方面突出了立法先行的法治取向,這意味著未來的房地產稅制改革不再擴大試點,而是要立法先行。

樓繼偉也明確表示,應加快房地產稅立法,適時推進相關改革。完善房產稅等相關制度,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居民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費,也有利於為地方政府提供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認真總結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立稅清費,適當減輕建設、交易環節的稅費負擔,提高保有環節的稅收。

在推進稅收立法過程方面,朱為群建議,應增加民眾的參與度。

“由於稅制改革涉及廣大民眾的切實利益,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制改革直接面向個人和家庭,其改革方案和法律規定是否能被廣大民眾所理解和支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眾是否有足夠的空間和適當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民眾的廣泛參與是現代財政的重要社會基礎,也是稅制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提高民眾對稅制改革決策的參與度,也是增加財政透明度的重要方面。期待2014年的稅制改革更多面向社會民眾,而不是停留在政府官員和部分專家的小範圍內部討論,逐漸將‘閉門立法’模式轉向‘開門立法’模式,真正體現稅制保障民生的根本宗旨。”朱為群說。

“營改增”

全面實行“營改增” 並簡化稅率

剛結束不久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擴大“營改增”試點行業範圍。這是2014年稅收制度改革的主基調,也是2014年稅收改革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務。

樓繼偉指出,應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按照稅收中性原則,全面實行“營改增”,建立符合產業發展規律、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消除重復征稅問題,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激發企業活力,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與商業模式創新。今後,要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全面實行“營改增”的基礎上,適時將其他服務行業分步納入改革範圍,實現“十二五”完成“營改增”的改革目標,同時,適當簡化稅率。

目前,“營改增”正在擴圍。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並規定鐵路運輸和郵政業適用11%的稅率。

至此,交通運輸業全部納入“營改增”範圍,“營改增”的試點範圍正朝著有序擴大、政策進壹步完善邁進。專業人士分析認為,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領域,與眾多行業發展有著密切關系。這兩個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後,將使許多企業的抵扣項目增加,從而進壹步發揮“營改增”在結構性減稅和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方面的重要作用,使這壹重大改革的紅利持續顯現。

為了推進“營改增”的順利進行,2013年,財稅主管部門還相繼出臺了壹系列配套政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等。

稅收實務專家、濟南地稅局稽查局稅務幹部潘洪新表示,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開,從試點情況來看,效果良好,但由於是分步實施,增值稅抵扣鏈條並不完整,試點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壹步凸顯了擴大“營改增”範圍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所以,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範圍是大勢所趨。下壹步,應進壹步考慮擴大範圍,如將建築業納入“營改增”範圍,同時,逐步簡化稅率,充分發揮增值稅的功能。

消費稅

消費稅改革或將先行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系列稅制改革中,消費稅改革或將先行。原因在於考慮到“營改增”後盡快給地方政府穩定稅源,而房產稅等改革推廣還面臨立法、住房信息聯網等諸多問題。有接近官方人士表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將消費稅收入給地方。

《決定》提出,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汙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範圍。

據了解,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時設置的,是對貨物征收增值稅以後,選擇性征收消費稅,目前***有14類商品被征收消費稅,煙、酒、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木制壹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等名列其中。國內消費稅的稅基是這14類特定商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介紹,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稅制改革中,對消費稅改革定調為“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環節、稅率”,而不只是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表明政府改革決心很大。

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國內消費稅實現收入6 353.98億元,同比增長3.8%,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7個百分點。分產品看,部分主要稅目收入增速回落較大。煙、酒、成品油消費稅比去年增速分別回落了6.2、18.6和8.5個百分點。

對此,樓繼偉表示,應進壹步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現行消費稅制度存在征收範圍較窄、課稅環節單壹且靠前、稅基偏小、稅率結構欠合理等問題,對消費行為調控作用總體偏弱,迫切需要進行改革。消費稅改革的重點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將壹些高耗能、高汙染產品以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等納入征稅範圍;調整征收環節,弱化政府對生產環節稅收的依賴,促進解決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問題,努力提高經濟發展質量;調整部分稅目稅率,進壹步有效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

“高耗能、高汙染產品納入消費稅範圍近兩年壹直在提,但是壹直沒有太大進展,主要原因就是目前很多高耗能、高汙染的行業對地方經濟拉動作用還比較明顯,納入消費稅後肯定會對這些行業產生嚴重沖擊,甚至不少企業可能倒閉或者外遷,因此落實起來可能面臨比較大的阻力。”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把壹些高耗能、高汙染的產品納入消費稅範圍是壹種非常市場化的做法,在國外被普遍采用,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提高相關產品價格,以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運用消費稅這樣壹個經濟杠桿來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節能降耗,它可用的空間應該是充足的。對環境資源造成明顯壓力的相關高汙染產品增加稅負予以約束,經濟的合理性也是比較明顯的。

不過,因為消費稅改革涉及廣大消費者切身利益,向高汙、高耗能產品征收消費稅可能對百姓生活品質造成負面影響,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恒建議,“有關部門應在充分算賬的基礎上,謹防消費稅擴圍推高民生成本,適度確定稅率。”

優惠政策

將建立全國統壹的稅收優惠體系

“規範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全國統壹的稅收優惠體系,是現代財政制度的需要,能進壹步優化稅收環境,推動社會公平競爭和統壹市場建設。”中南大學PPLG研究中心研究員楊孟著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研究制定獨立的專門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的法規,是2014年財稅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之壹。

目前,各種稅收優惠區林立,已批準或正在申請待批的優惠政策幾乎涵蓋了全國所有省份。有些地方政府或財稅部門執法不嚴或出臺“土政策”,甚至通過稅收返還等方式,變相減免稅收,制造政策“窪地”。

稅收優惠的經濟實質是壹種政府補貼,正當的補貼理應起到調和不同地區、群體差距的作用,但我國的區域稅收優惠目前主要集中於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地,對地區不平衡是壹種逆向調節。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各地已經出臺實施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有30項之多。雖然說,這些政策確曾壹度發揮過激活市場、激發資本等積極作用,然而,科學的財稅體制應該維護市場的統壹。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不利於實現結構優化和社會公平,影響了公平競爭和統壹市場環境建設,不符合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

對此,《決定》明確指出,“按照統壹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範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統壹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清理規範稅收優惠政策。”

樓繼偉表示,下壹步,要清理已經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執行到期的應徹底終止不再延續,對未到期限的要明確政策終止的過渡期,對帶有試點性質且具有推廣價值的,應盡快轉化為普惠制,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對此,楊孟著預計,2014年在運用稅收激勵政策促進企業創新方面會有新的舉措,包括繼續落實實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等。

發揮稅收在促進企業創新中的激勵作用,搞活企業微觀主體,對於實施國家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意義重大。楊孟著稱,這些政策包括: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壹定比例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以及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結轉扣除;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規定金額以下的,可壹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對國家高新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繼續實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所得稅額等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壹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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