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2.保密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3.申請減稅、免稅和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4.陳述,為自己辯護。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5.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6.起訴和舉報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7.請求撤訴權。
稅務人員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8.聲明延期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但應在納稅期內按照規定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辦理稅務清算。
9.延期納稅的權利。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10.委托代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納稅人的義務
1.按照稅法規定申領稅務登記證、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並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不得出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
2.所有銀行賬號都應上報稅務機關。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有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
3.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塗改和擅自損毀。
4 .按規定使用發票和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更換稅控裝置。
5.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6.納稅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7.納稅人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依法納稅。納稅人在合並時未繳納稅款的,被合並的納稅人應當繼續履行未繳納的稅款義務;納稅人在分立時未足額繳納稅款的,由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繳納的稅款承擔連帶責任。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
8.納稅人要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9.納稅人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欠稅的納稅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10.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根據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