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0-09
二、關於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
(壹)對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於或等於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於或等於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於或等於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後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裏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裏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裏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裏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壹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壹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