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進壹步規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經研究,現就2004年1以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審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還應附送以下紙質憑證:
(壹)實行免、抵、退稅管理措施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買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外貿企業采購出口貨物的,應當在采購貨物後及時要求供應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退稅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對外貿企業從壹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稅收繳款書(僅適用於出口貨物)”或“出口貨物稅收繳款拆分單”(具體規定另行通知);但對於其他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貨物,如外貿企業購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小規模納稅人購出口的貨物等,還必須提供“稅收繳款書(僅限出口貨物)”或“出口貨物稅收繳款聯次表”。
對於出口企業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裝配業務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在向退稅部門申報上述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還須提供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單證。
二是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尚未結匯的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由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180天內(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向當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外匯收入除外)。退稅部門審核後,如審核有誤,出口企業未能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將收回出口貨物退(免)稅;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C或D級;
(二)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申報存在較多錯誤或不準確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未滿壹年的;
(五)有偷稅、漏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記錄的;
(六)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的行為。
3.出口企業應當自貨物申報出口之日起90日內(以出口退稅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向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逾期未申報的,不再受理該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因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除外。
對中標的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時視同出口的其他貨物,應自采購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
2004年5月31日前申報的出口貨物,申報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稅部門應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受理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並按時完成相關退(免)稅手續。
五、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退稅部門應及時受理並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準確、紙質單證齊全的,退稅部門將受理該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提供的申報材料不準確、紙質單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將不受理該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並將立即要求申請人更正、補充資料。
出口企業提供的退(免)稅申報材料準確、紙質單證齊全的,在申報期結束前,退稅部門不得因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不壹致而拒絕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
六、退稅部門受理申報後,在審核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免)稅。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調查信息的,退稅部門可先利用專用發票認證信息稽核辦理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但必須及時結合相關稽核調查信息進行審核;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
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退稅部門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調查信息審核該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
七、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期限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八、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遺失或內容填寫有誤,可按有關規定補辦或變更。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內向退稅部門申請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經批準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九、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 5438+0]8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出口退稅A企業審批權限的通知》。
2004年5月31
* * * * * *剛註冊,貨物出口後壹年內還可以享受出口退稅,但是要壹年才能拿到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