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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有哪些?

職務犯罪有四種。

壹是貪汙賄賂案件。包括12種,即貪汙案件;挪用公款;行賄案;單位行賄案;行賄案;單位行賄;介紹賄賂案件;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分割沒收財產案。

二是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包括35種,即濫用職權案件;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判決失職案件;濫用職權的判決、裁定執行案件;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案件;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權威;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案件;徇私舞弊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案件;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環境監管失職案件;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失職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縱容走私案件;商檢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件;商檢失職案件;徇私舞弊的動植物檢疫案件;動植物檢疫工作失職的;縱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辦理盜竊邊防人員出境入境證件案件;釋放非法越境人員;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力的;阻撓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幫助罪犯逃避懲罰;招收公務員、學生謀取私利;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包括7種,即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件;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四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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