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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是否會給個人下發協查通知書

不會。因為沒有這樣的法律文書,公安請公民協助調查的,應當使用詢問通知書,而不是所謂的“協查通知書”;需要對違法犯罪的嫌疑人進行談話的,使用傳喚證;需要調取證據的,使用調取證據通知書;需要搜查的,使用搜查證;需要扣押的,使用扣押決定書。“協查通知書”應當是工商、稅務機關辦案時,使用的法律文書。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

1、第壹百壹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第壹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第壹百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4、第壹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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