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只有以下款項,允許可以直接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而且單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壹)工資收入,證明材料為: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金,證明材料為:獎勵證明。
(三)勞務收入,證明材料為: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金融業保證金等,證明材料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個人債權產權轉讓,證明材料為: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企業向個人的借款,證明材料為:借款合同。
(七)保險理賠費用,證明材料為: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退稅收入,證明材料為: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其他合法款項,比如:分紅、派息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