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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打到個人賬戶需要出具的證明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只有以下款項,允許可以直接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而且單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壹)工資收入,證明材料為: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金,證明材料為:獎勵證明。

(三)勞務收入,證明材料為: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金融業保證金等,證明材料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個人債權產權轉讓,證明材料為: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企業向個人的借款,證明材料為:借款合同。 

(七)保險理賠費用,證明材料為: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退稅收入,證明材料為: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其他合法款項,比如:分紅、派息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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