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這要區分股東雇員與非股東雇員。
(壹)公司為股東性質的雇員配車(發票擡頭為個人)相關企業所得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壹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支付消費性支出的處理問題: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從上述條文中可明顯看出:貴公司為總經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
(二)公司為非股東雇員配車的企業所得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規定:“企業為符合壹定條件的雇員購買車輛,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並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壹定年限,該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註明的價格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非股東雇員的配車應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在具體的會計處理上,購車時,可先借記應付工資,貸記銀行存款;按規定年限分月按雇員的工作崗位進行分配,借記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或營銷費用等,貸記應付工資。貴公司不能對該汽車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另外從汽車的所有權角度看,因發票擡頭為個人,汽車的所有權不屬於公司,並且汽車不屬於貴公司融資租賃固定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綜合上述觀點可以看出:貴公司為雇員個人配備車輛,無論是否為股東雇員,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其次,關於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壹)股東雇員的個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非股東雇員的個稅問題。
根據前文國稅發〔1995〕115號規定,非股東雇員的配車應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此處要說明的是:因為個人所得稅法(對此項所得的處理)未區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故上述適用於外資企業雇員的個稅政策同樣要適用於內資企業。
據此,貴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標準(5年24萬元)並入員工的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貴公司想達到不繳個稅同時可以計提折舊的目的,應該在外購車輛時在發票擡頭上註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舊期滿後,個人按殘值率(5%)購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