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下列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從銷售者或者提供者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證明。……
第二十四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二)采購商品及相關加工修理服務或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或運輸勞務。(4)客運服務受理。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2。原增值稅納稅人相關政策【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壹)進項稅額。.....2.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的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納稅人購買自用汽車不屬於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可憑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按規定申報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