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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麽辦

看了提問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麽辦”後面詳細的描述,特別是“公司忽然通知:要和我們解除合同,然後和壹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後(現在很多企業為了規避風險,讓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後用工的),首先要確定的是對於壹個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有13年的員工,這樣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網頁鏈接規定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壹)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對於壹個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應該怎麽辦主要還是由提問者自己決定的:

第壹、如果提問者自己還是願意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下去的、並不願意得罪用人單位的,那麽只有就服從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畢竟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是和用人單位工會、其他員工壹起就勞動合同事宜與領導坐下來溝通,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的規定,讓用人單位糾正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錯誤。

第三、如果提問者自己不願意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下去的:、只要將自己描述中的“工資卡”、銀行卡工資發放清單、考勤表、上崗證、社保金繳納流水單等等、作為證據以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用工事實的,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社保局屬下的“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就可以得到法律保護自己利益的(註:勞動糾紛仲裁或者仲裁後的去法院訴訟的案件,後期舉證責任依據法規有用人單位倒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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