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用交稅就能拿到1萬元的裁員補償。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收入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2.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65438+萬元的,僅對超過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費用扣除]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補償收入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的部分,未實際繳納的部分不得扣除。
“工齡”是指支付壹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二、裁員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裁員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相當於規模縮減:提前壹個月通知加工作年限乘以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都有上限。
單位在裁員的時候,也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而不是以效益不好為借口裁員。這是非法裁員,自然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在合法裁員的情況下,也需要賠償。如果員工
獲得的賠償金額比較高,需要按照既定的比例納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壹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用人單位發放的其他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