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日期、數量以及協議價格。每壹張發票都有獨壹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有權征收稅費的機關有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部門,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都用行政專用收款收據。國稅、地稅都歸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管理,海關由海關總署垂直管理。國、地稅負責工商稅收的征收,工商稅收基本上包括了對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企業和居民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中國絕大部分稅種都屬於工商稅收。海關負責關稅征收,包括進出口關稅和船舶關稅。發票的種類繁多,主要是按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分類,每種發票都有特定的使用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