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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變更後稅務部門如何操作?

工商登記公司名稱變更表及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件和其他文件,應當到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4)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提交完整的與變更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每日辦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變更姓名的,應當自變更姓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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