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變更時,需要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具體的流程如下:如果納稅人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名稱變更登記,那麽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天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1)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2)有關納稅人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3)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登記證正本、副本和登記表等);(4)其他相關的資料。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於受理日當日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公司名稱和法人變更,員工是否有賠償?
企業名稱和法人的變更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員工無需承擔補償責任。然而,如果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雇主需要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補償標準應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的長短來確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