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在全市範圍內,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變更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應當在住所、經營地址變更或者經T-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到縣局稅務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具體程序如下。納稅人持填好的稅務清算申報表到發票管理部門、申報受理部門、稅務稽查部門辦理以下四個手續:持普通發票領購簿和空白發票到發票管理部門辦理發票的註銷;註銷前到稅務稽查部門進行稅務清算;分公司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去管理部門確認享受過稅收優惠。將各管理部門簽署的稅務清算申報表連同以下材料到縣局稅務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以下五項註銷手續: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提交丁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吊銷決定;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表);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和證明。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稅務機關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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