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送股、配股是否免交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因為持有股票而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是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如果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因為持有股票而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是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
3、企業的現金分紅與送股均屬於股息、紅利的範疇,而配股則不屬於股息、紅利的範疇。因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有稱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了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而獲得現金分紅與送股,但是卻不包括配股。如果上市公司給投資者的是送股,那麽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應當按照股本的公允價值確定股息收入。
4、至於配股,不屬於股息、紅利的範圍,而屬於企業現有股東對新發股票的優先取舍權,即可以保護現有股東合法的優先購買權。配股的壹大特點,就是新股的價格是按照發行公告發布時的股票市價作壹定的折價處理來確定的。因而綜合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其成本,應當為實際購買價以及在購買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稅費,如手續費和傭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