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本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本法規第二條自2018年2月1日起廢止。
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本法規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自2019年1月1日起條款廢止。
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本法規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五條條款廢止。
5.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本法規第六條第(三)項自2019年1月1日起條款廢止。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現將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壹、納稅申報期
(壹)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延長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可以適當延長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2016年6月30日。
(三)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