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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的土地是否交土地使用稅

法律主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 土地使用稅 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有關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 城鎮土地使用稅 征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 土地使用權 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相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占用集體土地並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因此,如果妳公司租賃使用的土地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內,自2006年5月1日起應 繳納土地使用稅 。 因此在征稅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壹般而言,以 土地使用權證 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果土地權屬未定,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稅,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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