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季)預繳稅金的計算。
本期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納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 10月前應納稅額1+10月後應納稅額1。
6月前應納稅額65438+10月1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6月前實際經營月數65438+10月1 ÷累計實際經營月數。
6月後應納稅額65438+10月1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6月後實際經營月數65438+10月1 ÷累計實際經營月數。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
應退稅款匯出額=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納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前三季度應納稅額+第四季度應納稅額。
前三季度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數÷全年實際經營月數。
第四季度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訂後規定的速算扣除額)×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全年實際經營月份。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由支付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代扣代繳。因此,如果分支機構員工的工資由總機構支付,總機構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根據個人所得稅全額管理的要求,任何被認定為采取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方式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無論取得多少收入,都需要向每個取得收入的人進行明細申報。新增人員應在申報納稅前進行個人信息登記。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8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項目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