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贈者。
雖然贈與人無償贈與金錢、貨物等經濟利益,即未取得股權轉讓所得,但不代表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第十壹條第壹款:無正當理由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三條第二款:認定為正當的情形之壹:將股權繼承或者轉讓給能夠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者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者扶養人。
因此,將股權贈與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子女是正當的,轉讓方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無正當理由需要納稅的,雖然是無償轉讓,但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核定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稅費成本和股權轉讓相關印花稅後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收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九)項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收入應稅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4號第2019號)規定,個人因三種行為取得的所得,屬於偶然所得,即: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取得所得;受贈人從無償捐贈的房屋中獲得的收入;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
因此,個人取得捐贈股權不屬於偶然所得,同時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的其他八項所得。也就是說,個人取得捐贈的股權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