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是指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或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或自有財產的數額。註冊資本是企業實物資產的總和;
2.註冊資本根據實際資本的增減而增減,即企業實收資本較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應進行變更登記。註冊資本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示,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機關核準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主要依據。
第三,註冊資本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的財產數額或企業法人擁有的財產,註冊資本體現企業的經營權;它是企業實物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隨實際資本的增減而增減,即企業實際資本較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需辦理變更登記。
四。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註冊資本是國家授權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申請登記的資金數額與實際資金數額不壹致的,按照國家特別規定辦理。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註冊資本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或者擁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實際資本壹致。”
6.在出資比例結構上,壹是工業產權擴展到整體知識產權;其次,取消無形財產出資比例限制,僅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重要的修改是從根本上改變股東出資的立法模式。
七個。以靈活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原有的機械的、固化的全面列舉,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的出資範圍,而且充分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