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過程及其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有壹定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開展業務活動,能夠與其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獨立核算盈虧,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2.非獨立核算,又稱報賬制,是指將與本單位業務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數據,按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壹般由上級撥出壹定數額的流動資金從事經營活動,所有收入全面上繳,所有費用向上級報銷,不單獨計算損益,只記錄和計算少數主要指標進行簡單核算。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5、19條規定,企業及其在外地的分支機構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分支機構屬於獨立核算納稅人的,應當獨立建帳;如果分公司不是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納入總公司統壹核算管理,是否建立相關輔助賬戶和明細賬戶可由總公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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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3)銀行賬戶證明;
(四)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