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交通補貼可以免個人所得稅嗎?
公務交通補貼是改革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通勤和市外長途出差;同時,根據相關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領取補貼和違規使用公務用車。而且需要註意的是,發放的是官方的交通補貼,而不是上下班的交通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個人取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壹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現金、報銷等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收入,視同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要求,具體計稅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稅”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務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如何確定?由於各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並不壹致,所以在納稅申報時可以參考的標準是當地省級政府批準並報主管稅務局備案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地方政府未制定公務支出扣除標準的,按照公務交通補貼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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