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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哪些職業?工資標準

公務員法明確界定了公務員的範圍。工作人員符合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三個標準的,屬於公務員範圍。此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地勤人員外,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根據這壹法律的限制,公務員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外國人不得擔任公務員職務。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務員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壹)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這是根據公務員職位和職責的不同進行的分類。《公務員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由此,公務員可以分為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所謂領導職務公務員,是指各級各類機關中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具體包括: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所謂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是指各級各類機關中不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具體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職務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由國家根據公務員法另行規定。

區分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意義和價值在於明確領導職責,使領導職務公務員在工作中實現自己的地位和主要職責。此外,也有利於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因為設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解決局級以下各級各類機關設置壹些工作責任較大、專業性較強的職位的問題,有利於減少領導職數,解決壹些工作時間長、有壹定特長的公務員因領導職數限制而無法在崗位上晉升的問題。

(二)綜合管理、專業技術、行政執法等類型的公務員。

這是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進行的分類。《公務員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這部法律,國務院可以為那些有特殊職位和需要單獨管理的人設立其他職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在此基礎上,我國公務員可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

所謂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指履行計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和內部管理職責的公務員。

所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行政的實施提供直接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比如公安機關的法醫,海關的商品分類和原產地管理專家。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崗位是純技術性的。在其專業崗位上,只負責專業技術業務本身,不直接參與管理,不具有決策權和執法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的替代性較低,專業技術知識水平是這類公務員任用的主要依據。專業技術崗位對其他崗位的替代性不強,盡量避免跨類別人員流動;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具有技術權威性,不受機關領導的幹涉,也不受領導意誌變化的影響。

所謂行政執法公務員,是指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基層單位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治類公務員不同的是,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只有執法權,沒有解釋權,遇到糾紛也沒有裁決權。

所謂其他類公務員,是指除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外,國家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設立的特殊崗位類別的公務員。

區分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的意義在於改變了從實際管理需要出發的單壹崗位設置。通過設置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執行的準確性,為公務員提供多元化的職業發展階梯,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術人才,建立壹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標準和長效約束機制,激勵他們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促進依法行政。

(三)公務員的聘任制、聘任制、聘任制和考核制。

這是根據公務員產生方式的不同來劃分的。

所謂民選公務員,是指通過民意選舉產生的公務員。許多外國的政府首腦和內閣成員都是民選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也是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所以也是選舉產生的公務員。

所謂任命制公務員,是指由任免機關直接確定、任命在其任免權限內擔任壹定職務的公務員。我國公務員中的非政府成員主要是委任制公務員。

所謂公務員聘任制,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由機關以合同形式聘任的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輔助性職務的公務員。

所謂考試聘任制公務員,是指由具有任免權的機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選拔出來的公務員。

(四)政府公務員和企業公務員。

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務員最基本的分類。我國在理論上有所研究,但在立法上並未采用這種分類。

所謂行政公務員,又稱政務官,壹般是指由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任期嚴格,與內閣共進退的公務員。

所謂事業公務員,又稱文書人員或公務員,壹般指通過公開競爭考試,擇優錄用,長期無過失任職,不與內閣共進退的公務員。

政府公務員與事業公務員在產生方式、任職期限、考核方式、管理的法律依據、選拔任用的限制等方面存在差異。

此外,有些國家還將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壹般公務員和特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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