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隊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中國銷售和提供建築服務意味著建築服務的賣方或買方在中國。
2收集範圍
壹是建築勞務的征稅範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註釋》執行。
二。建築服務稅目註釋
建築勞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和裝飾,線路、管道、設備和設施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建造和改造,包括與建築物連接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以及各種窯爐、金屬結構的安裝或安裝。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學實驗設備等各種設備設施的組裝和安裝,包括與被安裝設備連接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安裝,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和油漆。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氣、暖等運營商向用戶收取初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及類似費用,並按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理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加固、維護和改善,以恢復其原有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的工程作業。
(4)裝修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其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勞務是指除上述工程作業以外的各類工程勞務,如鉆探(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土地平整、園林綠化、疏浚(不含航道疏浚)、建築平移、腳手架搭設、爆破、礦山穿孔、剝離和清理地表附著物(包括巖石、土壤、砂石等)等。).
3稅率和征收率
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壹般納稅人提供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勞務。征收率為3%。
境內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4稅收計算方法
1的基本規定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壹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壹般納稅人的應稅行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壹般納稅人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某些應稅行為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但壹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稅。
2壹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壹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3.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壹)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根據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扣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相結合的計價方法的,銷售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5銷售量的確定
1的基本規定
納稅人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收費是指在價格之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壹)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2具體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總價和其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3試點前後的業務處理
試點納稅人的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價外費用總額不足以抵扣允許扣除額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未抵扣的部分,在計算試點納稅人的應稅銷售額時不得抵扣,並向原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4 .作為提供建築服務。
下列情況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且無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建築勞務而不進行銷售的(公益事業或社會公眾除外),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銷售的類似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
(3)根據應稅價值的構成確定。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從事免稅、減稅項目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不得減免稅。
6納稅地點
1的基本規定
固定業戶銷售租賃建築勞務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
屬於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其總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而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2.關於異地提前還款的規定
(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支付的分包合同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後的余額,在施工勞務發生地按2%的稅率扣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銷售額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以銷售額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7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納稅人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已收銷售款是指納稅人在提供建築勞務期間或之後收到的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施工服務完成之日。
納稅人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之日。
8增值稅抵扣
1增值稅抵扣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證明。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2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
購買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
3 .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
(壹)用於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該不動產所消耗的商品采購、設計服務和建築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建房地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和施工勞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六)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只涉及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施工服務單位。
9稅收優惠
壹是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承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包工頭形式提供施工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施工項目所需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施工服務。
二、壹般納稅人為壹個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建設工程。
三、壹般納稅人為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舊建築項目是指:
(a)建築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築工程;
(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中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設工程。
4.境內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增值稅稅率為零的以外,免征增值稅:
(1)項目在國外的施工服務。
(二)國外項目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和礦產資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