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由副科到正科按規定需要二年,法律依據如下:《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十九條規定,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公務員由副科到正科按規定需要二年,法律依據如下: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十九條規定,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壹)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擴展資料: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二十壹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壹定範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幹部管理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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