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修訂)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五十壹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說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扣除公益性慈善機構的捐贈支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範圍內三年有效。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壹種情形,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從名單公布次年的65438+1開始計算。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第二、三種情況,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從公告當年的65438+1開始計算。九、公益性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不予重新確認: (壹)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二)從事或者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